各会员单位:
《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会员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7月28日经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第一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公约》是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协会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依据。《公约》的施行,对于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为,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测绘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会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对《公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做到完整准确的掌握《公约》的基本规定和精神,要以《公约》的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公约》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为的指导,管理和规范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健康、科学、有序发展。
附件: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会员公约
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会员公约
(2015年7月28日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第一届
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诚信的竞争环境,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已加入本协会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地理信息相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会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由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遵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并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做到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诚信、文明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声誉、行业利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执行成果优良、高效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准则。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推广测绘地理信息高新技术,提高单位技术装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相互尊重,优势互补,共同推动我省地理信息行业发展。
第九条 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建设,按时缴纳会费,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共同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条 坚持做到依法测绘、合法经营,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测绘项目,不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反对恶性竞争、低价竞争、扰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收费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70%,不得将承接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或者非法分包。
自觉抵制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积极及时向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完成的成果负责。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科研开发成果。
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同行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测绘成果汇交义务,积极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成果质量、价格的保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和支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业监督检查、行业统计、政策调研等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义务,不与甲方签订虚假合同。对甲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行为,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赢的和谐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加强沟通,促进会员之间在信息共享、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对行业内部发生的纠纷,会员单位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形式加以解决,也可以申请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按要求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并对所报送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以及对违约处理的执行等日常工作。遇重大违约事件及时向本会会长报告,召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未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媒体或协会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三)取消当年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五)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列入行业从业单位黑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协会定期组织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好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会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实施过程中,对不完善之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修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云南省地理信息协会第一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 日起施行。